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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01

內容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能在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完成架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變更電臺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轉本會審查合格後,於原證上註記更正;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架設許可證期滿未完成架設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