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07-19
設置 2.4GHz 及 5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WLAN)提供電信服務者,應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 2.4GHz 及 5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經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者,得自行設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