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5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07-19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