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1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07-19
製造、輸入或販賣低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低功率射頻電機使用說明書內加印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