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1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07-19
公司、商號製造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其產品專供輸出國外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