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 1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07-19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 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