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