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6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