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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9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內容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器材樣品檢驗報告。 五、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六、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八、光碟片,包含申請書及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申請書及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核發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