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7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後,取得審驗證明者,應於該最終產品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前,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向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以射頻模組(組件)取得審驗證明者,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該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後,取得審驗證明者應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向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以射頻模組(組件)取得審驗證明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經改正後,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