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或提供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或提供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正、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經改正後,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