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5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3-14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