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11-1 條|航政|Quy định|Đang có hiệu lực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Sửa đổi Lần cuối: 2020-03-10
船舶復航前申請檢查種類如下: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定期檢查。但該船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所有人應申請特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