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3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各艙口、通風筒、機艙天罩、其他外露圍壁、水密艙壁開口、裝貨舷門、灰槽及其他門口,連同其關閉及鎖緊裝置,均應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