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4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所有主輔操舵裝置之各部分,包括齒輪、舵柄弧、舵柄、滑車、牽桿、鏈、液壓遙控裝置或其他轉動裝置及制動器等均應予檢查,並操作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