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第 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8-26
具有新型特徵之船舶,其結構方式等依本規則規定決定噸位為不合理或不可行時,得由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依實際情況決定。 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決定,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