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11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05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