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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12 條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1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內容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於其整個航程中之完整穩度性能,依第三章及附件二所述之方式考慮因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力矩後,至少應能符合下列基準: 一、穀類移動所產生之傾側角: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建造之船舶不得大於十二度、或大於甲板浸水之角度,兩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於靜穩度曲線圖上,當傾側角達傾側力臂與扶正力臂兩曲線垂直座標差距之最大處、或四十度、或船舶之泛水角度等三者中之最小角度時,傾側力臂曲線與扶正力臂曲線間之淨剩餘面積,於所有裝載狀況下,不應小於零點零七五公尺-弳度。 三、經過液艙自由液面效應修正後之初定傾高,不應小於零點三公尺。 前項完整穩度之計算,其所依據之基本穩度資料,應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認可。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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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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