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4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輕艇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露天式,並具有堅固之船舷。 二、型式及尺度,應有充分之穩定性,其結構應有充分之強度,在滿載人員及裝備時,並應具有足量之乾舷。 三、座板及艇邊座位,應按實際情況,儘可能低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