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4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充氣式救生筏,依其性能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充氣救生筏:得適用於各級船舶。 二、乙種充氣救生筏:僅准適用於第四級至第六級及第十級至第十二級船,或總噸位未滿五百之第十四級船。 充氣式救生筏應每年實施檢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展延至十七個月。 充氣式救生筏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公告認可具資格之服務站檢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