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5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