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5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救生浮具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尺寸、材料及構造應經核定,其強度應能自其放置之甲板拋擲於水中,不致損壞。 二、浮具之任何一面向上漂浮時,均應能有效使用並具有穩定性。 三、重量不得超過一八○公斤。但經核定裝有不以手舉放落之下水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環繞浮具之四週應固定裝設易於攀握之救生索一條。 五、浮具上應備有繫繩一條。 六、救生浮具上應將其所隸船名、船籍港及限載人數,以顯明耐久之數字或符號標示之。 七、浮具之氣室或同等效力之浮件應儘可能裝置於浮具之兩邊,並不得為充氣膨脹式。但用於沿海或內水航線之船舶上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充氣膨脹式浮具應儲置於提囊或容器內,該提囊或容器儲置浮具後應仍能浮揚,並在海上各種情況下粗率使用不致磨損破壞。 (二)充氣膨脹式浮具浮力之配置,應分隔為雙數之氣室,其中半數充氣後,應能支持該浮具乘載核定之全部人數浮揚於水面上;或用其他同等有效方法確保該浮具受損或部分不能充氣時,仍有足夠之浮力。 (三)充氣膨脹式浮具之充氣裝置,應能藉拉繩或其他同等簡單有效之方法自動為之;其所充之氣體應為無害於人體者。 (四)充氣膨脹式浮具應能於攝氏四○度至零下一八度之溫度中順利操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