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6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充氣救生衣之構造,除前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至少應具兩個分隔之氣室。 二、浸水後能自動充氣者,應具備單一手動即能充氣之設施,其設施並能以口充氣。 三、有一充氣室浮力未充氣時,須能符合前條附件乙之十七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 四、以自動機械方式充氣後,應符合前條附件乙之十七第二點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