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6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浮煙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浮煙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按照製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點燃爆炸。 三、外殼印有使用浮煙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四、平水時能以均勻之速率噴出極易見之彩色煙霧不少於三分鐘。 五、噴出煙霧期間,不噴出任何火燄。 六、在海浪中不致淹沒。 七、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噴出煙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