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7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輕便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除適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可隨時移動,並具有水密性,其重量宜輕,體積宜小。 二、拋入海中時應不受損害,並能在海面漂浮。 三、天線應自行支立或能由救生艇桅桿支持於最大可能之高處,並儘可能另備有一根以風箏或汽球支持之天線。 四、電源應以手搖發電機供應為宜,如以電池供應者,應能耐久使用,並具有適當之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