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7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救生筏之下水裝置,應符合附件乙之二十之規範。但儲放位置之登乘及回收設施,不在此限。救生筏應具備能以手動操作將設備轉出之功能。下水裝置包含一個自動脫離鉤,能在下降時防止過早脫離,且能在救生筏浮於水面時予以脫離。 脫離鉤應具備處於負荷下脫離之能力,另加負荷脫離操控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與自動脫離功能之控制有所區別。 二、至少有二次分別動作予以操作。 三、脫離鉤受負荷一百五十公斤,需至少有六百牛頓且不超過七百牛頓之力量釋放該負荷,或提供同等適當保護裝置以免鉤之脫離。 四、其設計應能使船員在甲板上清楚目視,脫離機械裝置適當且完妥置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