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9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口徑以十二毫米、十六毫米及十九毫米為基準;或儘可能接近之尺寸。口徑大於十九毫米者,應能符合第九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二、起居艙與服務空間使用之噴嘴,其口徑不必大於十二毫米。 三、機艙空間與外部各處所使用之噴嘴,其口徑應能自最小之消防泵規定之壓力,射出二股最大可能射水量之水柱。但用於第一級至第三級船者,其口徑不得超過十九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