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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第 120 條

船舶設備規則|第 12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內容

自動噴水系統之動力供應,依左列規定: 一、海水泵及自動警報與偵測系統之動力供應來源,至少應有兩處。 二、水泵之動力來源為電力時,其一應為一主發電機經由主配電板供電,另一應為應急電源經由應急配電板之專用饋電線供電。專用饋電線之佈置,除為抵達適當配電板所必需外,應避開廚房、機艙空間與其他具有高度火災危險之圍閉空間,並應接至接近噴水泵之自動轉電開關。有關之饋電線上不准聯接其他開關。同時,自動轉電開關之設計,應當主配電板之供電有效時,能由主配電板供應。但當主配電板供電失效時,能自動轉接應急配電板供電。 三、水泵動力來源之一為內燃引擎者,除應遠離甲種機艙外,應位於此噴水系統所防護空間之外,當防護之任何空間發生火災時,應不致影響該引擎空氣之供應。 四、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源,應有一項為應急電源。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設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06 條(第 106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33 條(第 1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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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8 條(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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