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12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安全燈應為手提式,能自高一.五公尺之處連續三次落於地板上,不致變形失效。電力式者,其供應電力之電池應至少能燃點三小時以上。非電力式者,應能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空氣中點燃或熄滅而無漏火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