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13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手動火警警報器應具耐久性,不致因船體之振動或擺動及潮濕等影響其效能。並易於迅速發出音響信號,其操縱位置之高度應距甲板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其操縱部分應加紅色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