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17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包括左列各項設施: 一、油含量計。 二、流量計系統。 三、船速指示設施。 四、油含量計之取樣系統。 五、計算及紀錄機組。 六、人工操作設施。 七、排洩控制設施。 非油輪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設施得予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