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18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在左列環境狀況下有效操作: 一、周圍之氣溫:除在露天甲板上為攝氏零下二五度至攝氏五五度外,應在攝氏零度至五五度之範圍內。 二、振動:由二.○赫至一三.二赫位移振幅為一.○公釐;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幅為重力加速之正負○.七。 三、交流電壓變化:永久變化為正負百分之一○。 四、傾側:由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之角度達二二.五度。 五、裝置於船舶危險區域內之電力設施,應符合該等區域之適當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