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18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油含量計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置在船上之佈置應使混合液抽吸之變更與油含量計讀數之變更,兩者間之反應時間儘可能縮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四秒。 二、在船上抽取流經油含量計試樣之裝置,應使能真正代表該流出物之樣品。在所有排洩管路上之取樣點,其佈置應經認可。 三、依本編規定應自動記錄流出物之含油量者,該油含量計之設計與構造應能在任何時機將其操作情況自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