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3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航速與航程指示儀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儀及其屬具之安裝方法,或該儀任何屬具貫穿船體之部分如遭受損壞時,應不致使船舶內部泛水。 二、該儀之任何屬具需自船體伸出或縮回者,其設計應確保在船舶最大速度以內之任何速度中,均能伸出、正常操作及縮回。該伸縮之部位並應於明顯易見之位置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