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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第 265-2 條

船舶設備規則|第 265-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內容

船舶之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置於無機械、電力、噪音或其他原因所可能產生之有害干擾影響其正常使用之處;對其他設備及系統,應確保其電磁之相容性,並避免有害之相互作用。 二、應置於有最大安全性及操作方便之處。 三、加以防護以避免水、極高極低之溫度及其他惡劣環境狀況之有害影響。 四、備有永久可靠之電力照明,使無線電控制器有足夠之照明以操縱無線電通信設備。該電力照明電源應獨立於主電源及應急電源外。 五、將呼號、船舶電臺相關識別碼及其他適用於該無線電通信設備之代碼予以明顯標示之。 六、若船舶基於航行安全所設置之特高頻無線電話頻道之控制,應在船橋靠近指揮位置隨時可立即使用;需要時,該等設備應能自船橋兩翼進行無線電通信。兩翼之通信得採用手持式特高頻設備。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設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65-1 條(第 265-1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7 條(第 285-7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 條(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