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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第 271 條

船舶設備規則|第 27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內容

船舶僅裝設無線電話設備者,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船舶之上部,並儘可能在噪音最低之處以免影響通信。 二、與駕駛臺間應設有效之通信裝置。 三、應有準確時鐘。該鐘應懸掛牢固,其位置應使整個鐘面於無線電話收發位置易於見到。 四、應裝有一盞安全燈,其電源與照明者不相連屬,並足以照明無線電話之操作開關、時鐘及第六款所述之處理程序說明表。 五、收發話機之電源如使用蓄電池時,應設有估計充電情形之裝置。 六、應備有一遇險時無線電話處理程序說明表,懸掛於無線電話操作時易於見到之處。

罰則

船舶僅裝設無線電話設備者,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船舶之上部,並儘可能在噪音最低之處以免影響通信。 二、與駕駛臺間應設有效之通信裝置。 三、應有準確時鐘。該鐘應懸掛牢固,其位置應使整個鐘面於無線電話收發位置易於見到。 四、應裝有一盞安全燈,其電源與照明者不相連屬,並足以照明無線電話之操作開關、時鐘及第六款所述之處理程序說明表。 五、收發話機之電源如使用蓄電池時,應設有估計充電情形之裝置。 六、應備有一遇險時無線電話處理程序說明表,懸掛於無線電話操作時易於見到之處。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設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65-1 條(第 265-1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7 條(第 285-7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5 條(第 15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 條(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