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7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收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靈敏度應在輸入信號低至二微伏時可產生二十分貝之信號噪音比。 二、各接收頻率均應預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頻率同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