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7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特高頻無線電話平時應由船舶之主電源供電,必要時得轉接由無線電報設備、無線電話設備或駕駛臺之備用電源供電,但應注意備用電源之容量是否足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