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依船舶航行之海域為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非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及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業務海域,分類如下: 一、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 二、國際行動衛星強化群呼接收設備。 三、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