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 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