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船舶裝載危險品,應由船長作成裝載一覽書一式二份,記載左列事項,一份交付船舶所有人,另一份保管在船上,至該次運送終了時止: 一、船名、國籍、船舶登記號數及總噸位。 二、船舶用途。 三、船長姓名。 四、裝船、轉載及卸載港之港名及年、月、日。 五、託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六、受貨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七、危險品之類別、項目及品名。 八、件數、重量或容積。 九、裝載場所及其狀態。 前項裝載一覽書,得以裝載圖代替之,詳細註明所載危險品之位置。 危險品裝載一覽書或裝載圖,船舶所有人應在其陸上事務所保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