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5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船長應注意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不致發生災害。 船長為避免危險品對人命、船舶或其他貨物之危害,於必要時得廢棄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