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5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為甲板間裝載時,其裝載場所艙壁上之開口,應有閉鎖之設備。裝載危險品後,應立即閉鎖,不得任意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