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5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裝載有第一類危險品,不得施行熔焊、打鉚釘及以電氣或其他產生火花或發熱之工程。 裝載有第二類至第八類之危險品或具有易燃性、能發出爆炸性氣體之船艙內及其鄰近場所,不得施行前項工程。 裝載第九類危險品之船舶或船艙,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但施工前,應經該船船長確認不致引起爆炸或燃燒,施工時應派員持消防滅火器監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