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6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裝卸爆炸物之船舶,與裝卸碼頭之岸壁或與其他船舶間有高度之差距時,或依前條第六款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得使用裝卸機械。但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次操作之重量不得超過一、一二五公斤。 二、應使用籠子、繩網及墊板。 三、不得於爆炸物上有過度之負荷或不穩妥之裝載。 四、應輕緩吊卸於柔軟墊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