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6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將爆炸物裝載於甲板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載於不妨礙船員為各項作業而通行之場所。 二、危險品之周圍應保留適當餘地,以避免因船員之作業而發生危險。 三、應與小艇及登艇場所、起居艙室及船艛,保持適當距離。 四、裝載爆炸物之面積,應在可能裝載貨物全面積二分之一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