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6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船舶火藥庫裝載有爆炸物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火藥庫應採適當措施,使危險品在航行中不致受鋼材、機械或其他重物之損傷。 二、與火庫鄰接之船艙、艙區及火藥庫船艙或艙區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易燃液體、氧化劑、易燃固體及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固體或物質。 三、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內,不得裝載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或雜項危險物質。 四、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及其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