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6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將裝有壓縮氣體之容器裝載於船舶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其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使其與船體鋼材部分接觸。 三、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四、應與起居艙室保持適當之距離,並不致有煙火或熱氣之危險。 五、不得裝載於煤庫、煤艙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不得使用管路裝置裝卸。 七、不得使日光直射,以防高熱引起爆炸。 八、第六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