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7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裝載有機過氧化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妥為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三、容器設有排氣孔者,其孔應向上。 四、與起居艙室保持適當之距離,並不致有煙火或熱氣之危險。 五、不得裝載於燃料艙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裝載場所及其附近應禁止吸菸或使用煙火。 七、備足量之輕便滅火器或同等效力之消防設備。 八、第七十條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事項。 九、裝卸終了,應清掃裝載場所,並通風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