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0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6-04
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 一、液氧。 二、液氨。 三、鹽酸。 四、硫酸。 五、醇。 六、乙酸乙烯。 七、閃點高於零下七度之石油蒸餾物。 八、甲苯。